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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非自願離職? 非志願離職的認定

何謂非自願離職? 非志願離職的認定   1.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,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、遷廠、休業、解散、破產宣告離職。   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        1.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: 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失業給付: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,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,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,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。 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提早就業獎助津貼: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,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,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。 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職業訓練生活津貼: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,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。 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育嬰留職停薪津貼: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,子女滿三歲前,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,辦理育嬰留職停薪。        2.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,逾一個月未能就業,且離職前一年內,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,視為非自願離職,並準用前項之規定。        3.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,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、遷廠、休業、解散、破產宣告離職;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、第十三條但書、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。 2.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、13條但書、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。   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      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: 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歇業或轉讓時。 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虧損或業務緊縮時。 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。 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。           五、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。    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      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,雇主不得終止契約。但雇主因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,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,不在此限。   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      1.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:         一、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,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。    

AK的棒槌練習場-台股重要指數調整權重時間

MSCI季度調整   MSCI成分股於每年2月底、5月底 、8月底、11月底這些時間會調整。   通常會提早20天公告調整的內容,調整則在當天收盤後生效,指數會變成調整後的數值。 例如8月底的調整,大約會在8月10日左右公布調整內容,並且在9/1日正式生效,而在前一天8/31收盤前相關股票的股價會有比較大的成交量。 MSCI摩根台指成分股權重表 0050 台灣50 以台灣50指數為例,於3、6、9、12月進行季度審核,所有成分股的新增、刪除與權重變動、會先在當月份的第一個星期五收盤後公布,而在第三個星期五收盤後生效。 0050成分股 美林指數調整 每年一次,10月調整 (20201022、202110/21)  

中年失業紀錄(四)- 最後一哩路

2021/10/12 精簡人事 今天沒上班,但是耳聞公司已經開始精簡人事,約談部分員工說只做到月底,但沒有資遣費。像這種無良老闆,小員工真的只能被吃得死死的嗎? 不!當然還是要試著爭取身為員工的權益。 2021/10/13 勞動法令諮詢 今天陪著即將被離職的同事到台中市政府諮詢一些資遣的相關問題。 幾個重點節錄如下: 無薪假合約若是由勞方提出提前結束,資遣相關的爭議屬於民法,不屬於勞動基準法。 雇主有歇業、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,可以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支付員工資遣費與六個月內的欠薪。 要請求工資墊償之前要先勞資協商 資方於勞資契約結束後一個月內給付資遣費都屬於合法範圍。 資方不給資遣費,歇業、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,可以請勞工局調解。 2021/10/14 無薪假也要上班 今天沒上班,但聽公司同事說,老闆發現可以請領無薪假補助,發現員工的薪水落差不多,上班時數卻少很多,造成公司損失(超級歪理),明天要宣布天天都要上班。 我就看明天是怎麼宣布。 2021/10/15 今天老闆開會,希望大家能夠每天都到公司,並且不要在外面打工。但是無薪假造成的薪水缺口誰補?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家庭要顧....於是結論又回到原本作法,又不用天天來了。 2021/10/20 今天老闆又開了一個會,希望留下來的各位每個月的基本工資依照業績來調整,達到一個門檻才會發錢,希望大家能夠幫幫他。不簽放棄資遣費的員工,他要用留職停薪來處理。但這一google就知道不可行了。 越到後面,越多奇葩的想法。 到了這一步,反而覺得有趣起來了,期待後續的發展!            

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須知

  一、 申請墊償要件 (一) 事業單位因歇業、清算或宣告破產,而積欠勞工工資、勞基法之退休金、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(以下簡稱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),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。(事業單位若僅是停工狀態,尚有復工之可能,與歇業、清算或宣告破產有別,其勞工尚不得申請墊償。) (二) 事業單位必須已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。雇主欠繳本基金,嗣後已補提繳者,勞工亦得申請墊償。 二、 申請墊償範圍: (一) 範圍: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為事業單位歇業、清算或宣告破產時,所積欠之下列債權: 雇主於歇業、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。 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付之退休金、資遣費或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,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。 (二) 對象:勞基法第2條第1款所謂勞工,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方可申請墊償。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或與事業單位具委任關係的人,及承攬契約與訓練契約人員均不可申請墊償。 例: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、監察人因與事業單位具委任關係,不是勞基法第2條第1款所稱的勞工,均不可申請墊償。 符合上開規定之非本國籍勞工,其如何申請、申請條件與範圍與本國勞工相同。 (三) 金額: 雇主於歇業、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: 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謂工資的定義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。不符合工資定義的項目,則不屬墊償基金墊償範圍,不予墊償。而墊償金額係按實際工資金額墊償。 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、薪金及按計時、計日、計月、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、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。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舉的各款給與,則非屬墊償範圍。又「預告工資」及「因契約終止而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」係因勞動契約之終止,雇主依勞基法第16條第3項及第38條第4項規定應發給之工資,乃屬勞動契約終止後雇主附隨義務,與前開規定「雇主於歇業、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」之範圍不符,故非屬墊償範圍。 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付之退休金、資遣費或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,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: 退休金: 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規定,按其工作年資,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。但超過15 年之工作年資,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,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。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;滿半年者以1

中年失業紀錄(三)- 苟延殘喘

自從八月開始放無薪假到現在,時間也過了兩個多月,在頭一個月安排很多的行程,也都完成得差不多,第二個月就開始有些無聊了,一個禮拜到公司上班12~15小時,雖然下班後還是要花不少時間來處理公事,這些就當作送公司的,不計較了。 扣掉公事上了零零總總,還是有許多時間需要被填補,需要有新的目標讓自己前進。 總結這段日子,比較難熬的就是對於後續未知的空虛感。   回頭看公司的狀況 申請無薪假的補助也陸續都有同事入帳了,但比較弔詭的是一些原本薪資就比較低的生產線同事,放了無薪假後領了補助反而比原本領的還多。 之前七月份欠薪的,公司從這個月開始分六期還款,算一下要到明年的二月份了。 但照目前負現金流又沒保留盈餘的狀況,公司恐怕無法撐到那時候。 就我的觀察,公司要存活有幾個做法 1. 縮減支出 目前最大的開銷是人事成本。我認為目前一半的人力就可以維持公司運作,但老闆的心態是不裁員(嘴巴是說他要對很多家庭負責,但實際上我想只是給不起資遣費),卻期望從未來的營收成長2~3倍來挽救這家公司... 2. 提高營業收入 營收要成長,勢必要開發新的業務,但現在大家又都在放無薪假,有限的時間維持現有客戶都不夠了,怎麼還有心力去開發新客戶。 3. 引進資金 要找到金主來投資一家銀行都不肯借錢的公司,還真不容易!     2021/10/05 無薪假 part 2 今天公司又發了無薪假單子(11~1月)給大家簽,我就問了不簽的話是會怎樣? 人資說公司可以開立非志願離職,但是無法給資遣費。 這家公司的員工都待很久了,沒有資遣費勢必是有很大的影響。但是仔細看了一下合約,資遣費是必須要給的。 於是又有熱心的同事,向勞工局發問去了。  

AK的棒槌練習場-查詢航運指數 Part 2 (貨櫃航運股投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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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rewry世界貨櫃指數(WCI) Drewry - Service Expertise - World Container Index   (每週四更新) 這不是指數,但可以搜看看實際運價:搜航網 https://www.sofreight.com/ 上一篇: 查詢航運指數 (海運股投資必看)

AK的棒槌練習場-散裝航運相關資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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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散裝航運指數查詢: https://www.cnyes.com/futures/material.aspx https://free.stock-ai.com/other-types-of-indexes#ship 2021各家散裝航運船隊數量: 散裝航運指數說明: BDI:波羅的海乾貨散裝船綜合運費指數 (簡稱波羅的海綜合指數) BDI 指數是衡量鐵礦砂、煤炭、穀物等的運輸成本,為全球經濟領先指標,由 40% BCI、30% BPI、30% BSI 的權重計算得出。 BDI是散裝船航運運價指標,散裝船運以運輸鋼材、紙漿、穀物、煤、礦砂、磷礦石、鋁礬土等民生物資及工業原料為主。因此,散裝航運業營運狀況與全球經濟景氣榮枯、原物料行情高低息息相關。故波羅的海指數可視為經濟領先指標。 運費價格的高低會影響到指數的漲跌 假設現在的原物料需求增加,表示各國對貨輪運輸的需求也跟著提高,在此情況下,運費的漲幅如果可以大過油價成本的漲幅,當然其獲利就可維持.在這種前提下,BDI會上漲,運輸股的股價也會上漲;假設現在原物料需求依舊增加,但貨輪供給增加而打壞運費市場,此時BDI波羅的海指數會下跌,當然運輸股的股價也會跟著下跌,所以,運費高低的影響遠比原物料的漲跌更是影響航運股獲利的關鍵. BSI:波羅的海超輕便極限型運價指數  輕便極限型噸位:5萬噸以下 指數類別:BSI主要運輸貨物:磷肥、碳酸鉀、木屑、水泥 佔BDI權重:30% BPI:波羅的海巴拿馬型指數 巴拿馬極限型噸位:5~8萬噸 指數類別:BPI 主要運輸貨物:民生物資及穀物等大宗物資 佔 BDI權重:30% BCI:波羅的海海岬型運費指數 海岬型噸位:8萬噸以上 指數類別:BCI 主要運輸貨物:焦煤、燃煤、鐵礦砂、磷礦石、鋁礬土等工業原料 佔BDI權重:40%